2012年10月25日 星期四

121022


為了確保這樣的生態環境能順暢地運作,著作的「作者權」應該是自由的,包括:
  •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
  •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
  •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著作的全體或部份、資訊或表述;
  •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並且散布衍生著作。

    基本的自由權利

    無保留地授予下列自由的授權,才被是符合本定義的「自由」:
    • 使用及表演著作的自由:必須允許被授權人私下或公開任意使用著作,在條件適用的情況下,包括表演或解析著作等衍生使用(相關使用)自由,不受政治及宗教的影響。
    • 研析著作與應用資訊的自由:必須允許被授權人檢視著作與使用獲得的知識,授權不可限制「逆向工程」之類的情事。
    • 再散布複本的自由:把複本置於較大著作內、收錄在合集之內或單獨出售、交換或贈送,都含在授權之內。不能限制複本的數量、複製者及發送地點。
    • 散布衍生著作的自由:為了讓每個人都有改進著作的機會,不論其意圖與目的為何,都不能限制散布修訂版(或,衍生自原著的類比著作)的自由。即使有些限制,也僅限於保護這些基本的自由權利或姓名標示權(見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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