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9日 星期五

121015


自由軟體

1.
不論目的為何,有使用該軟體的自由(自由之零)。
2.有研究該軟體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得以改寫該軟體來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自由之一)。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
3.有重新散佈該軟體的自由,所以每個人都可以藉由散佈自由軟體來敦親睦鄰(自由之二)。
4.有改善再利用該軟體的自由,並且可以發表改寫版供公眾使用,如此一來,整個社群都可以受惠。如前項,取得該軟體之源碼為達成此目的之前提(自由之三)。

Freedom 0: The freedom to run the program for any purpose.
Freedom 1: The freedom to study how the program works, and change it to make it do what you wish.
Freedom 2: The freedom to redistribute copies so you can help your neighbor.
Freedom 3: The freedom to improve the program, and release your improvements (and modified versions in general) to the public, so that the whole community benefits.



美國圖書館學會及美國出版學會自1953 年即有「閱讀自由」(The Freedom to Read Statement)宣言一文,並歷經1972 年、1991 年、2000 年、2004 年等次的修訂,此宣言中主要有下列七點:
  1. 出版社及圖書館應確保社會大眾能看到多元的觀點與見解,包括非正統及非主流的思想。
  2. 出版社、圖書館及書商不需要為它們所提供的資料的每一個觀點或見解背書。因為那將與民眾會自己建立自己的政治、道德或美學觀衝突。
  3. 出版社或圖書館不應阻止民眾讀取(Access)和某作者個人歷史或政治背景相關的著作。
  4. 我們的社會不應強制他人的品味,如限制青少年去探索社會的多樣性,限制作者去表達生命的各種面貌。
  5. 社會不應強迫讀者接受有預先評判或已貼標籤的見解,而應由民眾靠自己的智慧做判斷。
  6. 出版社及圖書館員是民眾自由閱讀權的維護者,應與任何侵害此權的個人或團體對抗。
  7. 出版社及圖書館有責任,以提供各種書籍加強觀點及見解的多樣性,來維護閱讀自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